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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文章出处:http://www.gzhccpa.com/html/hyxx/131.html人气: 发表时间:2015-11-02
核心提示:自2015年11月1日起实施的财税法规,包括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评估和注税等考试的考务费也被取消了。
中央法规: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管理办法》强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务总局要求市、地以上税务机关在制定与贸易相关的税收政策之初,由政策法规部门对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与贸易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可能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如影响进口的间接税、出口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税收减让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的公告
关于实行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从11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后企业注册将由现行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这一改变,可以做到申请人不必跑总局即可以全程办理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有效节省申请人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
地方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中央法规:
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决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暂停征收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取消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珠宝评估专业考试费、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自2016年1月1日起,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取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
关于印发《增值税税控系统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税务机关应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应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管理办法》强调,税务机关和税务工作人员严禁直接或间接从事税控系统相关的商业性经营活动,严禁向纳税人推销任何商品。
关于印发《税收政策合规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税务总局要求市、地以上税务机关在制定与贸易相关的税收政策之初,由政策法规部门对税收政策进行合规性评估,与贸易相关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可能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税收政策及管理措施,如影响进口的间接税、出口税、出口退税、加工贸易税收减让及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
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的公告
关于实行总局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的通知
从11月1日起,国家工商总局对依法需经总局核准的企业名称实行全程电子化办理。以后企业注册将由现行的申请人网上申请、到总局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改变为主要由申请人网上申请、在当地企业登记机关领取“核准通知书”的工作模式。这一改变,可以做到申请人不必跑总局即可以全程办理不含行政区划等企业名称核准申请业务,有效节省申请人时间、精力和相关成本。
地方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财产和行为税部分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优化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征管工作的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政策的通知
此文关键词:11月份,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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